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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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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第 13 條
第 二 章 職業傷害類型
條文內容
被保險人利用雇主為勞務管理所提供之附設設施或設備,因設施或設備之缺陷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相關函釋
2002-11-19 勞保三字第 0910059238 號
天然災害發生之際,有執行職務之必要或具有易遭受災害之情況時,則可 視為因附隨於業務之執行所致之傷害,而視為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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