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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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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第 四 章 認定基準及審查程序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第 21 條
最新修正:
2025-05-26
條文全文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定職業傷病之認定,保險人應於審查程序中,就下列事項判斷: 一、職業傷害: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事故與執行職務之關連、傷害與事故之因果關係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職業病:罹患疾病前之職業危害暴露、罹患疾病之證據、疾病與職業暴露之因果關係及其他相關事項。
第 20 條
第 22 條
相關函釋
2000-11-18
(89)台勞保三字第 0050224 號函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公受傷致哮喘病況加重,惟該疾病如非於工作當場促 發,且與工作無相當因果關係者,不得請領職業災害給付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