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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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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第 二 章 職業傷害類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第 9 條
最新修正:
2025-05-26
條文全文
被保險人因公出差或其他職務上原因於工作場所外從事作業,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工作場所出發,至公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工作場所期間之職務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於非工作時間因雇主臨時指派出勤,於直接前往勞動場所之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 8 條
第 10 條
相關函釋
2005-06-28
勞保 3字第 0940035286 號函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 3 條所稱執行職務而 致傷害者,為職業傷害,而同準則第 9 條規定之公差情形,應受同準則 第 18 條規定之限制
1997-04-23
(86)台勞動三字第 015845 號書函
有關空服員工時計算方式,與在外地停留期間之工時,以及在外地停留時 涉及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 9、18 條等規定,而有核給職災保 險給付認定情形等事項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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