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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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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命令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辦法 第 4 條
最新修正:
2022-03-14
條文全文
勞工曾從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作業,且加保期間年資連續滿一年者,其於變更作業、離職或退保後,得由投保單位或勞工本人向保險人申請預防職業病健康追蹤檢查。 前項申請,經保險人審查認有資格疑義,得請申請人至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認可之醫療機構,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協助評估之。
第 3 條
第 5 條
相關函釋
2022-06-21
勞職授字第 1110202170 號函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63 條之預防職業病健康追蹤檢查,其規範 目的為讓有害作業之勞工,了解其自身健康狀況,並即早發現職業相關疾 病徵兆,強化其自身權益保障,與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範目的不同,其檢 查結果尚無參採判讀健康管理分級必要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