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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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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本辦法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勞動部。
- 第 3 條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 第 4 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由各事業單位所提撥之勞工…
- 第 5 條本基金之支出範圍,限為支付勞工退休金及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作…
- 第 6 條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存放國內外之金融機構。 二、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
- 第 7 條本基金投資外幣存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存放於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或本國銀行海…
- 第 8 條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應遵守下列投資比率限制: 一、購入單一國外股票、債券、交易…
- 第 9 條本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透過各國金融、證券、期貨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機構為…
- 第 10 條本基金之運用,其每年決算分配之最低收益,不得低於依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
- 第 11 條臺灣銀行應依規定程序辦理基金收支之業務,並應按月將基金之收支運用概況報請主管機關…
- 第 12 條本基金收支之預算及決算,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訂定會計…
- 第 13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