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仲裁程序

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 20 條

條文全文

仲裁程序違反本法、本辦法或仲裁合意者,爭議當事人得聲明異議。但當事人知悉或可得而知仍進行仲裁程序者,不得異議。 前項異議由仲裁人或仲裁委員會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