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
第 12 條
第 二 章 勞動事件處理及刑事告訴代理之扶助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 12 條
最新修正:
2025-12-15
條文全文
經核准扶助之案件,受委任律師應於核准日起九十日內,檢具起訴狀、聲請狀、委任律師帳戶、開庭通知書等文件及領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撥款。 經核定扶助之案件,由委任律師促成勞動事件法上之勞動調解或和解成立者,按核定之律師酬金給付。
第 11 條
第 1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