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勞動事件及刑事案件必要費用之扶助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 22 條

條文全文

必要費用非由申請人負擔者,應於獲償或法院發還後三十日內返還,其返還金額以扶助金額為限。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返還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原核准之扶助,並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應依法追繳,並自廢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申請第二條之扶助。 申請人因經濟困難無法一次返還第一項必要費用扶助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長返還期限或分期攤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