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
第 30 條
第 四 章 勞動事件處理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扶助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 30 條
最新修正:
2025-12-15
條文全文
依前條撥款後,經查明勞工有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撤銷或廢止其扶助,並限期返還扶助金額,屆期未返還者,應依法追繳。 勞工有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情形之一者,自撤銷或廢止扶助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申請第二條之扶助。但有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第 29 條
第 3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