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
第 31 條
第 四 章 勞動事件處理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扶助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 31 條
最新修正:
2025-12-15
條文全文
申請生活費用扶助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事業單位(雇主)應給付工資之期間與核准扶助期間重疊者,勞工應於受領給付後三十日內,將原領扶助金額返還。 勞工未依前項規定返還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原核准之扶助,並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應依法追繳,並自廢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申請第二條之扶助。 申請人因經濟困難無法一次返還第一項生活費用扶助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長返還期限或分期攤繳。
第 30 條
第 3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