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
第 4 條
第 二 章 勞動事件處理及刑事告訴代理之扶助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 4 條
最新修正:
2025-12-15
條文全文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裁決認定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雇主仍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以裁決決定之同一事件,並以勞工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且勞工非屬有資力者,勞工得不經主管機關調解程序,申請第二條第一款之扶助。
第 3-1 條
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