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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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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第 三 章 安全資料表、清單、揭示及通識措施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 12 條
最新修正:
2018-11-09
條文全文
雇主對含有危害性化學品或符合附表三規定之每一化學品,應依附表四提供勞工安全資料表。 前項安全資料表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並輔以作業勞工所能瞭解之外文。
第 11 條
第 1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