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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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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命令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 第 4 條
最新修正:
2014-12-31
條文全文
雇主使勞工製造、處置或使用之化學品,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化學品分類,具有健康危害者,應評估其危害及暴露程度,劃分風險等級,並採取對應之分級管理措施。
第 3 條
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