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
第 113 條
第 二 節 壓力容器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113 條
最新修正:
2025-12-23
條文全文
第一種壓力容器經定期檢查不合格者,檢查員應即於檢查合格證記事欄內記載不合格情形並通知改善;其情形嚴重有發生危害之虞者,並應報請所屬檢查機構限制其最高使用壓力或禁止使用。
第 112 條
第 11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