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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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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7 條
第 二 節 壓力容器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117 條
最新修正:
2025-12-23
條文全文
第一種壓力容器經修改致其胴體、集管器、端板、管板、頂蓋板、補強支撐等有變動者,所有人或雇主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第一種壓力容器經變更檢查合格者,檢查員應在原檢查合格證記事欄內記載檢查日期、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 第一種壓力容器之胴體或集管器經修改達三分之一以上,或其端板、管板全部修改者,應依第九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 116 條
第 118 條
相關函釋
1998-01-22
(87)台勞安二字第 002143 號
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一百十七條及第一百四十一條 所稱「補強支撐等」有變動者疑義乙案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