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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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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第 一 節 固定式起重機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12 條
最新修正:
2025-12-23
條文全文
雇主於固定式起重機設置完成或變更設置位置時,應填具固定式起重機竣工檢查申請書(附表三),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查: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外國進口者,檢附品管等相關文件)。 二、設置場所平面圖、基礎概要及其走行範圍。 三、固定式起重機明細表(附表四)。 四、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圖。
第 11 條
第 13 條
相關函釋
2025-04-11
勞職安 3字第 1141400303 號函
為加強製造老舊或具安全疑慮塔式起重機安全管理,針對製造年限達 15 年以上者,除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2、13 條規定辦理外 ,應提出規定之書件以確認其安全
2012-01-17
勞安 2字第 1010001126 號函
依據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2、165 條,由原設置於高雄第 四貨櫃中心 120 號碼頭沿軌道運行至 121 號碼頭設置,因貨櫃起重機 之結構、安全裝置及基礎等均未變動,僅沿港內軌道移動至不同碼頭區設 置,無竣工檢查之適用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