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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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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4 條
第 三 節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134 條
最新修正:
2025-12-23
條文全文
檢查機構受理實施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內部檢查時,應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使其預先將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內部恢復至常溫、常壓、排放內容物、通風換氣、整理清掃內部及為其他定期檢查必要準備事項。 前項內部檢查項目為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內部之表面檢查及厚度、腐蝕、裂痕、變形、污穢等之檢測、必要時實施之非破壞檢查,以檢查結果判定需要實施之耐壓試驗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第 133 條
第 135 條
相關函釋
2000-02-29
(89)台勞安二字第 0005585 號
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所稱「為其他定期檢查必要準備 事項」乙案
2000-02-14
(89)台勞安二字第 0004846 號
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一百十一條等所稱「其他必要 之檢查」,是否為「熔接檢查構造檢查及竣工檢查之必要檢查項目」,第 一百五十七條所稱「其他必要之檢查」,是否為「熔接檢查構造檢查之必 要檢查項目」疑義乙案
1997-08-27
(86)臺勞檢二字第 036160 號
發電廠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定期檢查之耐壓試驗及其安全閥性能試驗之時 機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