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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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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3 條
第 四 節 高壓氣體容器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153 條
最新修正:
2025-12-23
條文全文
高壓氣體容器經構造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檢查合格證(附表三十九、附表三十九之一)及在高壓氣體容器明細表上加蓋構造檢查合格戳記(附表三十四),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一份,並應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以資識別。但固定於車輛之高壓氣體容器,應經組裝完成並固定於車架後,始得核發檢查合格證。 前項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依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
第 152 條
第 154 條
相關函釋
2011-07-15
勞安 2字第 1000145895 號函
依據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53 條及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128~130 條,若槽體之框架已具有防撞保護強度之功能設計,且採取 有限元素分析法,或經撞擊、翻覆等實際測試型式認證,或其他具有能確 認框架耐撞強度之佐證者,得不適用
2001-04-03
(90)台勞安二字第 0013417 號
有關高壓氣體容器固定於槽車者之檢查合格證換發疑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