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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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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7-1 條
第 四 章 附則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167-1 條
最新修正:
2025-12-23
條文全文
納入本法適用範圍前,或本規則發布施行前已設置之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檢查,得依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辦理。
第 167 條
第 167-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