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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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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8 條
第 四 章 附則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168 條
最新修正:
2025-12-23
條文全文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但第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二條規定,自本規則發布後一年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自發布後一年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 167-2 條
相關函釋
1998-04-16
(87)台勞檢二字第 012957 號
有關遷移已檢查合格之門型起重機,於辦理竣工檢查時,可否免附製造設 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疑義
1997-02-24
(86)台勞檢二字第 005362 號
釋復危險性機械如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以前製造者依危險性機械及設 備安全檢查規則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於申請竣工或使用檢查時得不必檢 附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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