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章 附則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168 條

條文全文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但第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二條規定,自本規則發布後一年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自發布後一年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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