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節 移動式起重機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25 條

條文全文

檢查機構對雇主申請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檢查,應於受理檢查後,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使其準備荷重試驗、安定性試驗用荷物及必要之吊掛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