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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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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條
第 三 節 人字臂起重桿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37 條
最新修正:
2025-12-23
條文全文
雇主於人字臂起重桿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人字臂起重桿定期檢查申請書(附表十),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逾期未申請檢查或檢查不合格者,不得繼續使用。 前項定期檢查,應就該人字臂起重桿各部分之構造、性能、荷重試驗及其他必要項目實施檢查。 前項荷重試驗係將相當額定荷重之荷物,於額定速率下實施吊升、旋轉、起伏等動作試驗。但檢查機構認無必要時,得免實施。 第二項荷重試驗準用第三十五條規定。
第 36 條
第 3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