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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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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條
第 三 節 人字臂起重桿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39 條
最新修正:
2025-12-23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變更下列各款之一時,應檢附變更部分之圖件,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一、原動機。 二、吊升結構。 三、鋼索或吊鏈。 四、吊鉤、抓斗等吊具。 五、制動裝置。 前項變更,材質、規格及尺寸不變者,不在此限。 雇主變更人字臂起重桿之吊升荷重為未滿三公噸者,應報請檢查機構認定後,註銷其檢查合格證。
第 38 條
第 4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