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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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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條
第 四 節 營建用升降機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50 條
最新修正:
2025-12-23
條文全文
雇主變更營建用升降機之搬器、配重、升降路塔、導軌支持塔或拉索時,應填具營建用升降機變更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二)及變更部分之圖件,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檢查機構對於變更檢查合格之營建用升降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 第一項變更檢查準用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規定。
第 49 條
第 5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