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全文
鍋爐經修改致有下列各款之一變動者,所有人或雇主應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一、鍋爐之胴體、集管器、爐筒、火室、端板、管板、汽包、頂蓋板或補強支撐。
二、過熱器或節煤器。
三、燃燒裝置。
四、安裝基礎。
鍋爐經變更檢查合格者,檢查員應在原檢查合格證記事欄內記載檢查日期、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
鍋爐之胴體或集管器經修改達三分之一以上,或其爐筒、火室、端板或管板全部修改者,應依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 一 節 鍋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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