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代檢機構之責任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 17 條

條文全文

代檢機構應將受檢機械或設備主要原始發證資料保存至廢用止,其他檢查資料應至少保存十年。但經微縮、電子化或以其他方式儲存者,得保存三年,並依檔案法相關規定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