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
第 9 條
命令
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最新修正:
2025-09-12
條文全文
依第四條及第七條規定申請許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依本辦法之規定所提出之申請文件記載不實或不詳。 二、其他不符申請規定,經通知補正,仍不為補正。 三、健康檢查結果不合格。 四、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前項第一款記載不詳之文件可以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第 8 條
第 1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