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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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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條
第 四 節 電氣部分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37 條
最新修正:
2019-11-11
條文全文
吊籠之控制裝置、制動器、警報裝置及開關器之操作部分,應置於易於操作之位置。並應於易見處標示控制吊籠之動作種類、動作方向、電路之開閉狀態等。
第 36 條
第 3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