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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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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第 4 條
第 一 章 總則
條文內容
主管機關得將前條所定事項,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辦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之。
相關函釋
2025-08-28 勞動發綜字第 1140513444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委辦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及高 雄市政府辦理「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所定工作崗位訓練 、僱用獎助、職務再設計及其他協助勞工相關措施等業務,並自即日生效
2025-08-28 勞動發綜字第 1140513438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委任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辦理「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 定就業辦法」所定提升勞工技能、穩定及促進就業等相關業務,並自即日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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