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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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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命令
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 10 條
最新修正:
2024-04-11
條文全文
經依前二條規定廢止、撤銷服補充兵役之核准,或依法辦理臨時召集入營者,本部應依下列規定,通知相關機關徵集或召集之: 一、未經補充兵役徵集者,應通知役男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徵服應服之兵役。 二、經補充兵役徵集,已取得國防部核發補充兵役證明書者,函送國防部辦理臨時召集,依法補服常備兵現役役期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時數。
第 9 條
第 1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