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
第 22 條
第 二 章 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22 條
最新修正:
2024-08-01
條文全文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不動產經紀工作,其內容應為執行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 前項外國人應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發給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
第 21 條
第 2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