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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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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條
第 二 章 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29 條
最新修正:
2024-08-01
條文全文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環境保護工作,其內容應為: 一、人才訓練。 二、技術研究發展。 三、污染防治機具安裝、操作、維修工作。
第 28 條
第 3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