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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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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條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40 條
第 四 章 (刪除)
條文內容
(刪除)
相關函釋
2005-06-22 勞職外字第 0940025504 號函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3、46、48 條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40 條,外籍配偶若欲在臺 工作者,應由雇主向申請許可,且有工作種類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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