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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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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第 二 章 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5 條
最新修正:
2024-08-01
條文全文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前條工作,除符合本標準其他規定外,仍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者。 二、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者,或取得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而有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三、服務跨國企業滿一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者。 四、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五年以上相關經驗,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者。
第 4 條
第 5-1 條
相關函釋
2025-01-24
勞動發管字第 1140500961A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指定調酒工作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專門 性或技術性工作,並自即日生效
2021-10-28
廢 勞動發管字第 11005139221 號公告
已廢止
勞動部公告指定英語教學助理工作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所稱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並自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五日生效
2016-03-09
勞動發管字第 10505020791 號公告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 審查標準第 4 條第 15 款規定,公告指定以公司法人設立之短期補習班 廚藝教學工作,為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專門性或技 術性工作相關事宜,並自即日生效
2004-04-19
勞職規字第 0930201811 號
有關「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 及審查標準」第五條第二款「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之意涵
2004-03-08
廢 勞職規字第 0930009397 號公告
已廢止
公告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專門性或技 術性之工作項目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