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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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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第 二 章 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6 條
最新修正:
2024-08-01
條文全文
為因應產業環境變動,協助企業延攬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其依第五條第二款聘僱之外國人,得不受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之限制。 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屬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者,其依第五條第四款聘僱之外國人,得不受五年以上相關經驗之限制。
第 5-1 條
第 7 條
相關函釋
2004-03-09
廢 勞職規字第 0930003833 號函
已廢止
有關科學工業園區事業聘僱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外國人從事生產產品或勞務 所需之設計、提升產業技術或研究發展、經營管理及相關研究、國外特殊 語言區域業務推廣及市場調查分析等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得不受工作經 驗之限制
2004-02-26
廢 勞職規字第 0930201559 號函
已廢止
「企業營運總部範圍證明函」、「國內外企業在台設立研發中心計畫核定 函」及「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 五條第一項第八款所列十二項屬於技術服務業之公司,於聘僱具學士學位 以上之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得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