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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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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命令
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 4 條
最新修正:
2012-11-12
條文全文
保險人應定期將領取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離職退保日、離職退保時之投保單位等資料,送交中央健康保險局於比對符合第二條規定之失業被保險人及依附其投保之眷屬資料後,逕還保險人確認之。
第 3 條
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