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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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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1 條
第 二 章 僱用安定措施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 17-1 條
最新修正:
2025-07-17
條文全文
逾六十五歲或屬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不得參加就業保險人員,經其雇主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得依第九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領取薪資補貼,並依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 17 條
第 18 條
相關函釋
2025-08-13
勞動發就字第 1140512954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辦理「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僱用安定措施之辦理期間 、適用對象、薪資補貼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並自 114 年 8 月 1 日 生效
2025-03-24
廢 勞動發就字第 1140503775 號公告
已廢止
勞動部公告辦理「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僱用安定措施之辦理期間 、適用對象、薪資補貼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並自 114 年 3 月 24 日 生效
2024-06-27
勞動發就字第 1130508485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辦理「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僱用安定措施之辦理期間 、適用對象、薪資補貼期間等相關事項,並自 113 年 6 月 27 日生效
2023-12-27
勞動發就字第 1120519650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辦理「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僱用安定措施之辦理期間 、適用對象、薪資補貼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並自 112 年 12 月 27 日 生效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