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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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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
第 一 節 補助交通與搬遷及租屋費用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 25 條
最新修正:
2025-07-17
條文全文
領取第二十二條補助金者,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逾期未通知者,當年度不再發給。
第 24 條
第 2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