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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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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條
第 二 節 推介從事臨時工作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 39 條
最新修正:
2025-07-17
條文全文
失業被保險人依第三十七條規定從事臨時工作期間,用人單位應為失業被保險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臨時工作津貼。 用人單位申請前項津貼,應備下列文件: 一、執行臨時工作計畫之派工紀錄及領取津貼者之出勤紀錄表。 二、經費印領清冊。 三、臨時工作計畫執行報告。 四、領據。 五、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用人單位應代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轉發臨時工作津貼,並為扣繳義務人,於發給失業被保險人津貼時扣繳稅款。
第 38 條
第 4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