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 43 條

條文內容

臨時工作計畫終止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指派該人員至其他用人單位從事臨時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 前項工作期間,應與原從事之臨時工作期間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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