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節 推介從事臨時工作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 43 條

條文全文

臨時工作計畫終止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指派該人員至其他用人單位從事臨時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 前項工作期間,應與原從事之臨時工作期間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