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
第 55 條
第 五 章 附則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 55 條
最新修正:
2025-07-17
條文全文
中央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現雇主、用人單位、領取津貼或接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發給津貼或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追還之: 一、不實申領。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 四、違反保護勞工法令,情節重大。 前項領取津貼或接受補助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第 54 條
第 5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