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僱用安定措施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 6 條

條文全文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僱用安定措施,應公告啟動時機、辦理期間、被保險人薪資補貼期間、適用對象及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辦理期間,最長為十二個月。但中央主管機關於評估無辦理必要時,得於前項辦理期間屆滿前,公告終止。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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