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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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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命令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最新修正:
2024-06-18
條文全文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就業歧視認定時,得邀請相關政府機關、單位、勞工團體、雇主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
第 1-1 條
第 3 條
相關函釋
2024-01-16
勞動條 4字第 1130147564 號函
勞動部就地方主管機關設有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者,性別平等工作會亦得 與之合併設置相關事項與組成人員及比例規定之說明
2011-05-11
勞職業字第 1000072018 號函
行政程序法第 36~43 條、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8 條,就業歧視評鑑委員會審理案件,書 面通知雇主陳述意見,又為職權調查證據,雇主提供之必要文書、資料或 物品,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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