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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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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命令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最新修正:
2024-06-18
條文全文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定期蒐集其業務區域內之薪資變動、人力供需之狀況及分析未來展望等資料,並每三個月陳報其所屬之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彙整前項資料,陳報中央主管機關,作為訂定人力供需調節措施之參據。
第 6 條
第 8 條
相關函釋
2006-08-10
勞職業字第 0950062428 號函
有關就業服務法第 5 條「以往工會會員身分」,於就業歧視事件發生當 時或之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具有依法組織工會之會員身分者,即符合 本條「以往工會會員身分」之身分構成要件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