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第 17 條

條文內容

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調查,由申訴調查小組為之者,申訴處理單位應參考其調查結果處理之。 申訴處理單位應為附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 前項決議,雇主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官方原文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