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第 4 條

條文全文

政府機關(構)、學校、各級軍事機關(構)、部隊、行政法人及公營事業機構依前條規定所訂定之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應明定申訴人為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員時,其申訴及處理程序,依本法第二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二條之三規定辦理。

白話說明

知道性騷擾情形就要立即採取糾正與補救

雇主知悉性騷擾不以收到正式申訴為限;應依知悉方式立即防止再發、提供或轉介協助、調查釐清並作適當處理,接獲申訴及認定結果還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義務。

白話說明為本站編輯整理,屬一般性說明,非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