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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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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第 七 章 財務及會計處理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第 19 條
最新修正:
2011-04-29
條文全文
財物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包括財物之取得、保管、處分等帳務處理程序。 零用金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其額度及運用規則應經理事會決議,並交由財務人員保管。 日常開支金額每筆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得在零用金項下以現金支付。 財物應以工會名義登記,不得登記於他人名下,並不得挪為私用。
第 18 條
第 2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