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第 21 條

條文內容

工會年度事業費及辦公費支出不得少於總支出百分之四十,並應配合業務需要覈實用人。 工會會務人員之待遇表,由理事會配合年度預算訂定,並提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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