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與相關人員之訓練機構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
到行政院公報(2026-08-31 修正版)核對(勞職授字第11502532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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