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與相關人員之訓練機構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

第 3 點

要點內容

三、本要點所稱訓練,指本規則第七條(以下簡稱專業訓練)、第八條(以下簡稱在職教育訓練)之訓練。 前項訓練之類別及對象如下,並應符合本規則第七條規定: (一)醫師。 (二)護理人員、心理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及公共衛生師。

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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